訊息公告 » 申請房屋自住稅率 後年起須設籍

房屋稅後年5月開徵將有兩大重要變革,財政部表示,依目前預告的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房屋稅除了比照地價稅,擬訂出納稅基準日(2月最後一天),另一重點是目前「自住」房屋不強制設籍,修法後也將比照地價稅要求設籍。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條例預告後將經送行政院和立法院,如果今年可完成修法,預定明年7月1日生效,也就是最快後年5月起徵的房屋稅才會適用新制。

官員表示,依現行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的三大條件,可視為自住。

但過去僅地價稅的部分,要求如地價稅要符合自住稅率,必須持有人設籍,房屋稅的部分未強迫設籍,而是以稅捐機關實地訪查使用情況認定。

財政部因此在本次預告修正房屋稅條例時,新增房屋要適用「自住」稅率,除了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需實際居住,並「應辦竣戶籍登記」;同時新增房屋稅納稅基準日為每年2月底,變更使用情形申請期限為每年3月22日。

官員表示,依囤房稅2.0的精神,自住房屋的稅率又可再分為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和自住房屋,前者指家戶(即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且供自住,排除豪宅後,房屋稅可自現行1.2%降至1%。

至於自住則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的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三戶以內,未出租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適用稅率維持現行1.2%不變,但和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一樣,未來都必須辦理戶籍登記。

舉例來說,過去某甲在台中和台北和高雄各持有一間房屋且申報為自住,只要稅捐機關查核認為其確實為自用住宅,即適用房屋稅自住稅率1.2%。

未來某甲如選擇台北的房子為全國單一自住,他本人、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就必須設籍在台北的地址。至於台中的房子可能是某甲提供父母或岳父母居住,高雄則是提供已成年子女在當地工作居住。由於某甲和其父母、岳父母和成年子女都屬直系親屬(姻親屬),且合計全國未超過三戶,雖然三間房屋持有人都是某甲,由上述親屬設籍在其台中和高雄的房子,一樣適用房屋自住稅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