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自住房地重購退稅須符要件 三特殊因素可免追繳稅款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的自住房屋、土地,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才可以申請重購退稅。但若屬於三項特殊原因的其中之一,以致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可免被追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自住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可申請重購退稅。

三項條件包括:一、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二、出售前一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日間隔在二年以內。

如果是「先售後購」,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若是「先購後售」,得於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申報時申請扣抵稅額。

中區國稅局指出,但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的立法目的,適用重購退稅的房地,若在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例如未設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為免錯殺無辜,若有以下三種特殊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而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可免被追繳稅款。

三種特殊原因包括:一、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三、原所有權人死亡。

中區國稅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優惠機制是為了鼓勵自住,如果有符合特殊原因以致沒有滿足設籍要求者,納稅義務人需提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