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買房多年發現是凶宅 他崩潰想求償 網分析:前屋主賺翻

買房自住是不少民眾的人生大事,因此都會謹慎多方考量,包含地段、價位、生活機能,甚至是鄰居素質、漏水屋等,不過,最影響買房意願的因素,應該是凶宅部分,因為可能自助時會「有股寒意」,日後想換屋轉手,房價也不會太漂亮。有位網友就表示,他買屋自住多年,準備賣出時才得知,房子竟是凶宅,因此崩潰向網友提問「可以向前屋主進行索賠嗎?」

該網友在臉書粉專《買房知識家 買房賣房攏滴+》發文表示,自己多年前看中一間房,以當時的行情價買下,如今居住多年想換屋,準備出售相關事項時,才得知此房原本是凶宅,因此詢問,「此時還可以向前屋主進行索賠嗎?」

 

此篇求助文發布後,網友紛紛留言指出,「過你的手,法律上已非凶宅了」、「凶宅在法院認證中,現在寬鬆許多,要是賣你的屋主,說他也不知道是凶宅,因為在他名下時,並無凶宅事項發生,所以不算凶宅。」

有人則認為,能否索賠要看物件轉手後,時間是否已超過「5年」,「民法365條瑕疵擔保自取得5年內得主張」、「看年限的請求權及追訴有所不同,分別主張瑕疵擔保、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詐害債權等。舉證責任跟構成要件不同。」

若原PO真的提告,要前屋主以原價買回,網友表示反而會讓對方賺到,「你願意讓對方依照多年前的行情,原價退回房屋嗎?」、「你原價退屋,前屋主應該是秒收!」、「原價買回前屋主應該賺翻了吧?」

事實上,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就有定義何謂凶宅,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情形,賣方都必須記載且有告知買方義務。

而損害賠償方面,最高法院第2907號判例指出,出賣人不得抗辯不知凶宅而免責。另外,刑法上前屋主也涉嫌觸犯詐欺取財罪,該罪追訴期為20年。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指出,交易標的房屋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致死之情事,非但影響房屋之交易價格,亦影響承買人之承買意願,為至關重要之交易事項;若故意隱瞞不告知,致承買人誤信房屋確無此影響承買意願及交易價格之凶宅事由存在,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則顯具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