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9樓輕生墜落2樓「哪戶算凶宅」 官民認定大不同

 

 

民間通常認為,不論非自然死亡是否發生在專有部分,與事件相關的戶別都會被視作凶宅,甚至不僅限於賣方持有期間。林琨凱攝

民間通常認為,不論非自然死亡是否發生在專有部分,與事件相關的戶別都會被視作凶宅,甚至不僅限於賣方持有期間。林琨凱攝

 

鬼月來臨,網路上有很多應景的討論,網友提出「從9樓輕生,墜落在2樓,哪一戶是凶宅?」引發回應,有人認為兩戶都是凶宅、但有人認為是跳下去的那一戶才算,所以2樓是凶宅,對於凶宅的認定產生歧異,甚至有人建議,不要買2樓露臺戶,才可避免鄰居跳樓事件發生在自家陽台。專家分析,內政部認定凶宅為「持有期間」在建物的「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以及「發生非自然死亡陳屍」,因此若跳樓發生地點在9樓與2樓的專有部分,均屬凶宅;若在9樓萌發求死行為,而陳屍於2樓的露臺,因露臺僅是約定專用,非專有部分,所以只有9樓算凶宅,2樓不是凶宅。不過民間通常認為,與事件相關的戶別,包括2樓及2樓都被視為凶宅,若發生爭議,實務上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內政部對凶宅的認定,是「持有期間」在建物的「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以及「發生非自然死亡陳屍」。資料照

內政部對凶宅的認定,是「持有期間」在建物的「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以及「發生非自然死亡陳屍」。資料照

 

首先應先釐清關於凶宅的定義。台灣房屋集團趨勢中心經理陳定中表示,對於凶宅的認定,民間與官方各有見解,依照內政部民國97年發布「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凶宅的認定,是「持有期間」在建物的「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以及「發生非自然死亡陳屍」。

 

因此按照內政部的解釋,若跳樓發生地點是在9樓與2樓的專有部分,均屬凶宅;若都不是發生在專有部分,就都不算凶宅;假如9樓在專有部分萌發求死行為,而陳屍於2樓的露臺,因露臺僅是約定專用,非專有部分,所以依函釋,只有9樓算凶宅,2樓不是凶宅。

 

不過民間對凶宅的認知,和內政部的函釋有所不同,民間通常認為,不論非自然死亡是否發生在專有部分,與事件相關的戶別都會被視作凶宅,甚至不僅限於賣方持有期間,因此在過去上就曾經發生過爭議。陳定中建議,若遭遇疑似凶宅的爭議,實務上仍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屋比房屋總監陳傑鳴表示,依照法律的見解,行為人在房屋的「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才算凶宅,也就是行為人一開始的求死行為發生在哪一戶,那一戶就是凶宅。

 

以該例來說,依照法律認定,死者跳下自殺的10樓房屋是凶宅,過程中撞到樓層陽台等,只要不致死都不算是凶宅,至於若是墜落到2樓,若沒死送醫後才死亡,2樓也不算凶宅。除非,是墜落2樓後死亡,那依照過往判例,2樓就有被判定成凶宅的可能。若跳樓者死於1樓公設,由於是「共用部分」則也不能算凶宅。

 

至於買房該如何避開凶宅?陳傑鳴提醒,首先詳閱「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要求「非自然身故」選項如實填寫,如屋主未誠實告知,買方可依《民法》提出撤銷或提起刑事詐欺告訴,若經仲介買賣,還可依照《消保法》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房仲主張權利。

 

第二,買方在簽約時應留意,合約中註明「若為凶宅可無條件解約、退款」等字眼。第三,買房前做足基本功課,多方向管理員、鄰居、里長、轄區派出所…等詢問,也可在網路上查詢相關訊息,如「台灣凶宅網」等等。(林佩萱/高雄報導)

出處來源:https://tw.feature.appledaily.com/house/news/article/214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