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建物完工 才能當擔保品

不動產授信計提資本新規定,可適用的風險權數較低,對多數銀行有利,但須符合不動產是已完工成屋等六項條件,列為「合格」不動產擔保品,才能適用較低風險權數。

 

最新版巴塞爾協定對不動產授信計提資本方式,風險掌握精細,依不動產擔保品情況,區分「合格」及「非合格」兩大類,住宅用與商用、自用與非自用,也都各有不同的風險權數。

 

列「合格」擔保品,適用風險權數相對低。以自用住宅貸款為例,個人向銀行借的貸款成數七成,屬「合格」擔保品,風險權數只有30%;若落到「非合格」擔保,像預售屋等,風險權數拉高到75%。

 

要列入「合格」擔保品,須符合六項條件,包括第一,不動產已完工,也就是成屋。第二,法律強制性:不動產為擔保的債權請求,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銀行依相關法律程序或與客戶簽署的擔保品協議,可在合理期間內將不動產變現。

 

第三,不動產債權的請求:不動產擔保品,無論銀行是持有首順位或次順位的抵押權,都可合法聲請強制執行。第四,有評估借款人還款能力及相關作業程序。

 

第五,不動產鑑價應符合要求,包括鑑價及授信不能同一單位、排除上漲的預期、不能考量借款人還款能力、鑑估價值不可超過購買價格等。第六,貸款申請等相關作業須文件化,並妥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