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很有用的節稅工具,但不管業務員有沒有為了業績,保單設計錯誤,保戶最好都自己做好功課,以免稅沒節到,還被重罰。有位民眾就是為了規避遺贈稅,買了價值1,772萬餘元的保單,結果因為變更要保人,被國稅局連補帶罰,課走了310萬元的稅金。
一位林姓民眾日前把新光人壽告上法院,經她陳述,她在民國103年賣地變現了數千萬元,因為不知如何運用,被新光人壽一名卓姓資深保險業務員知道,業務員於是以資產移轉跟節稅的理由,建議林女購買保單,經過幾年再變更要保人給2名小孩,就可以省下不少贈與稅,日後也不會產生遺產稅課徵的問題,還可以領利息。
林女說她因為不識字,基於對業務員專業的信任,先後買了4張人民幣保單跟2張外幣利變終身壽險,保費繳清後,106年卻又收到繳費通知,林女因此通知卓姓業務員開立保費繳清證明。此時卓女服務單位的區經理要卓女提醒保戶,儘快把6張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2個兒子。
林女在變更前仍擔心贈與稅問題,結果她說,當時的區經理強調,總公司不會把變更要保人的事情,通報給國稅局,國稅局查不到,所以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還說已請示總公司的法務部門及相關高層,林女於是將6張保單的要保人分別改為2個兒子。
詎料,9個月後,林女突然收到國稅局的函文告知,林女6筆保單的保單價值為1千772萬3,744元,漏報贈與稅,除了補稅155萬餘元外,再罰1倍罰鍰,總共繳交國庫310萬餘元。
事發後,林女相當火大的說,新光人壽、業務員跟區經理都撇清責任,否認曾告知不會產生贈與稅的事,還強調如果林女當時沒有主張變更要保人的意思,應該負舉證責任,因此也拒絕對國稅局的補罰稅金給予賠償。
不過,業務員及區經理皆主張,招攬保單時並沒有給保戶任何「保證」。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變更要保人屬於保單權利的移轉,要保人沒有主動提出申請不可能發動。相對的,贈與稅是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也不是保險公司或保險業務人員能「保證」或「規避」的事。
另外,新光人壽還強調,當106年林女要求變更要保人時,公司在確定會有贈與稅問題時,曾提出2個解套方式,第一個方法是保單貸借款跟保價金做互相牴觸,第二個方法是部分解約,讓保價金低於220萬元以下,就可能合理的贈與。
法院因此認為,既然106年保單仍有作為避稅工具的可能,更何況103年投保之時,因而認定業務員招攬沒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行為,業務員跟新光人壽都不用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