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房地交易 當年度「地價稅」與「房屋稅」有差別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君詢問,他2020年2月新購買房屋,不知2020年要繳多少地價稅及房屋稅,是否與原屋主比例分攤稅金?
 
該處說明,地價稅係按年計課,並不是按月計算稅額,訂有納稅義務基準日,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故王君在8月31日如為地政機關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在2020年11月地價稅開徵時,就須繳納2020年新買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該處並說明,房屋稅與地價稅不同,房屋稅係按月計算稅額,民眾在購買房屋時,以買賣移轉契約書(公契)所載立契日期為認定標準,即立契日當月由原所有權人(賣方)負責繳納房屋稅,而立契日次月起由新所有權人(買方)繳納房屋稅,故王君如2月立契買房屋,在2020年5月房屋稅開徵,就只須繳納2020年新買房屋3月至6月的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