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老父沒收入向子女請求扶養費 但有房屋土地被法官駁回

67歲楊姓老人以自己年事已高,沒有工作收入,向兩名子女請求每月各給付1萬元扶養費,但台南地方法院法官經查,楊名下有一棟房屋1筆外,另和有兄弟姐妹共有土地6筆,土地可分割處分,楊仍有財產可維持生活,駁回楊聲請,全案可抗告。

 

判決說,楊和妻子婚後育有子女2人,楊和前妻約於2005年離婚,當時女兒已成年,兒子亦屆成年。他年事已高,無工作能力,不能維持生活,又有高血壓,需長期追蹤治療,每月尚須支付租屋費用,向兩名子女請求每月各給付1萬元扶養費。

 

法官調閱楊財產所得明細,楊名下除有房屋1筆外,另有公同共有土地6筆,6筆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額共計為280萬多元,依楊應繼分比例(1/4)計算,應繼分價值尚有70萬多元,土地可分割處分,自難認楊已無財產可維持生活,楊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高血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