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中央提醒 租賃住宅服務業「這個」注意事項

內政部表示為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租賃住宅服務業業務檢查,及查明處理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包租業務或代管業務者,以促進住宅租賃市場健全發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查處注意事項內載明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組成業務檢查小組執行查處作業,優先查處對象為非法、被檢舉違規或已發生重大消費爭議的業者,並針對包租代管業應遵循之業務責任進行檢查,包租代管業者應提供執業紀錄文件供主管機關查核,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業務檢查。
 
地政處表示租賃專法施行後2年的營業緩衝期,將於2020年6月26日屆滿,屆時業者若未經許可登記,且繼續經營包租代管業務,即屬非法經營包租代管業務,最高可處2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