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買預售屋反悔恐慘賠 成功解約先看這兩點

許多人在買預售屋時,看到裝潢得美輪美奐的樣品屋,不免抱持美好想像及期待,興沖沖砸下買房基金,然而時間一久熱情消退,或是種種原因不想買了,才被解約問題搞得一個頭兩個大。必須注意的是,解約、違約只有一字之差,專家提醒,「買方不想買、不繳款視同違約,不但不得主張解約,還得慘付違約金。」
 
根據《民法》規定,買賣雙方簽訂契約後,買方就有給付價金及配合移轉所有權登記、交屋的義務,而賣方除了將房子登記並交付給買方外,還須負瑕疵擔保責任;然而,不少買方後來不想買了,以為不依約繳款視同解約,房產達人《賣厝阿明》指出,「若買方不想買、不繳款視同違約,不僅不得主張解約,還得被賣方沒收之前給付的價金做為違約金,反而賠了夫人又折兵。」
 
至於什麼情況才能解約?根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買方來說,賣方若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規定,或「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即可主動解約;反之,若買方違反「付款條件及方式」則算違約,賣方最高可沒收房地總價15%,但若金額超過已繳價款,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便可以解約。
 
針對違約金計算方式,《賣厝阿明》舉例,若房地總價1000萬元,買方已付三成自備款、約300萬元,事後反悔不想買,建商只能收總價的15%做為違約金,也就是150萬元,剩下的150萬元則須退還給買方。
 
買房不是兒戲,買方無故解約勢必得付出代價,《賣厝阿明》建議,想買預售屋,在簽訂契約時應該特別注意「付款條件及方式」及「買賣雙方解除契約」等相關規定,避免違約後才後悔莫及,得不償失。(熊培瑄/台北報導)

專家提醒,簽訂契約前,應特別注意「付款條件及方式」及「買賣雙方解除契約」等相關規定。資料照片根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賣方最高可沒收房地總價15%作為違約金。資料照片賣方違反2大規定,買方才能主動解約。《賣厝阿明》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