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借名買地、買股 課稅方式大不同

北區國稅局11日指出,如果合資購買不動產,但未做核實登記、僅以一人為代表,在出售不動產時,隱名出資人仍要按出資比例計算所得稅。

官員表示,如果是無償為他人購買公司股票,依據我國遺贈稅法規定、仍為贈與行為,需課徵10%~20%贈與稅,若受贈人賣股再課綜所稅。

根據內政部統計,全台買賣移轉棟數自2015年的29.2萬棟,降至2016年的24.5萬棟後,2018年已回到27.8萬棟,顯見近三年房市緩步回溫。

官員表示,不少投資人共同出資購買不動產,且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因此常常有名義登記人私吞不動產買賣收入、隱性出資人求償無門。

 

但官員指出,近幾年來實務上隱性出資人都會補簽基本契約、協議書等,以舉證其契約關係存在,若沒簽署契約,如今也能以銀行金流紀錄證明。

不過,在實際賣出不動產時,隱名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取得的收入,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的其他所得,減除出資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仍要申報。最常見的是名義登記人依比例申報、隱名出資人因此曝光,遭國稅局補稅。

舉例而言,A、B在2010年各出資500萬元購買土地,登記在A名下,事後土地以1,300萬元售出、售地的仲介、代書等費用合計20萬元,則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而非房地合一。A、B的綜所稅課稅方式皆為650萬元減除成本500萬元及必要費用10萬元,剩下140萬元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除合資買不動產,其他投資商品如黃金、外幣、有價證券仍以個人為主。官員舉例,股票很少有合資情況,實務上常見的多為父母出資買股給子女,但該情況形同贈與。只要超過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仍要按累進稅率課徵10%~20%贈與稅。

子女手上股票若獲配股利、則併入個人綜所總額計稅。但如果是子女事後賣股,仍要按照我國股利所得稅二擇一制申報。官員表示,若子女收入適用綜所稅率30%以下,同樣為併入綜所總額課稅;若綜所稅率達到30%以上、可考慮以單一稅率28%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