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租屋糾紛多 崔媽媽基金會統計 大都跟錢有關

最近有一則發生在法國的事件,讓人直呼「不可思議」!根據報導,一位房客十多年來一直透過銀行轉帳方式按時繳房租,但有一天,該房東打開出租房時,卻發現該租客已經氣絕多年,且成了木乃伊,讓他驚魂未定。

      該房客對該房東來說,算得上是「好房客」,因為很多房東最怕房客不按時繳房租的情況並未發生;但就結果論來說,因為該房客死在租屋處,若是屬於自然死亡,則該房子不算是「凶宅」,不致發生房屋價值減損的情形。

      不過,對很多出租房子的「包租公」來說,最怕的還是租客在租屋處發生「非自然死亡」,如自殺、凶殺等情況,一旦房子變成凶宅,不僅沒有人敢承租,另外,未來要出售,也不好賣。

 

      租屋市場存在很多變數,像很多租房的人,最怕碰到如法院所判決的惡房東「張淑晶」;但也有不少好房東,怕租到像多年前兩位香港女生來台租房,卻惡搞房子的「租霸」,或是欠租不還等情況的「惡房客」。

      根據民間租屋市場最具公信力的「崔媽媽基金會」,其法務服務組組長曹筱筠指出,「租屋族」最怕碰到「惡房東」的情況,以押金不退、費用亂灌水、亂漲租及東西壞了不修,最讓他們受不了。

      而對房東族來說,也怕碰到惡房客,他們最困擾的事項,第一怕「欠租」,第二怕「損壞房屋設備」,再來,最怕房客「衛生習慣差、生活習慣差」。

租屋市場糾紛多 形形色色都有

      曹筱筠指出,幾年前發生的香港女生「租霸」事件,就是第二、三項,而台灣也曾發生過,有些「欠租」落跑的房客,等房東一打開房門,簡直要氣炸了,裡面不是垃圾堆積如山,臭氣沖天,就是搞得如被飛機轟炸過般滿目瘡痍,甚至把值錢的設備全搬走。

 

      根據「崔媽媽基金會」去(二○一八)年及今年上半年的統計數量來看,在二十大類的租房糾紛案件中,「終止租約」、「押租金返還」、「修繕問題」、「費用欠繳及負擔」及「押租金充抵」都高居排名的前五大(表一)。

      如果再把糾紛數量排名放大到前十名者,又可以發現,像「回復原狀」、「欠租」、「損害賠償」等,萬般糾紛都離不開「錢」的爭議。
曹筱筠指出,「終止租約」之所以高居第一名,則是因為,不管房東或房客為了租金遲交的「欠租」問題,或是押租金返還、費用欠繳及負擔,或者因房子漏水、洗衣機、冷氣機、冰箱壞了的修繕,該誰出錢等諸多問題,一旦房客住的不爽,或房東不想讓房客繼續租下去,最後都會走向「終止租約」。

      曹筱筠表示,「錢」事最難搞定,主要是房東及房客都各有立場,例如崔媽媽基金會就接到某校在外租屋的A同學投訴,說他想搬到較新的大樓,且跟同學住在一起,但B房東硬是不肯,即使肯付一個月的違約金,房東還是不放人,讓A同學困擾不已。

學生套房糾紛 學生常居劣勢

      根據了解,就校園旁的學生套房出租生態來說,因為很多在校外賃居者,大都在學期開始前就找好房子,學期中大都不會搬遷。因此,A同學在學期中打算搬遷,B房東當然不肯,因為A同學一搬走,若找不到其他學生來承租,則雖然B房東可收取一個月的違約金,但很可能往後的幾個月因沒學生來租,反而損失更多個月的租金收入。

 

      此外,在學校周邊的學生套房出租市場,有些房東為了省事,以及先把房租收進來,會以「預付一年租金,只收十個月租金」的優惠方式,讓一些想省租金的學生家長,真的先預付一整年租金。

      但如果房租已經預付,其中,若同樣發生C同學想在學期中搬走,則有些房東並不想退回預收的租金時,他寧願房子空著不再出租,堅持是「C同學自己不回來睡」的情況,這時,就容易有糾紛發生。

     「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劉琦富指出,過去租屋問題,最為人詬病的是房東不給房客設籍、報稅,及不返還押租金等,但自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俗稱租賃專法)」於去年六月一日上路,加上今年六月上路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開始有所規範。

修繕責任在房東 除非房客破壞

      例如「修繕責任」,原本《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以及新上路租賃專法就規定,除房客刻意破壞之外,修繕責任原則屬於房東要負責,若經房客多次催促仍不修繕,則房客可以要求自行修繕,費用從下月租金裡扣除;若房屋已達未合於居住狀態,則房客可以提前終止合約。

      但有些房東都會跟房客約定「使用者付費」,也就是像冷氣機、洗衣機等都是房客在使用,當有故障時,自然房客要負責維修費之類的,但仔細想想這些家電都屬於消耗品,只是剛好在這任房客使用時「出狀況」,都讓房客出錢也不應該。

      至於「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該收多少,也是常見的糾紛。劉琦富談到,依據內政部公布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中第十三條「提前終止租約」條文內容為: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得終止租約,或不得終止租約,看租約雙方選擇「得」或「不得」提前終止。

違約金以一個月租金為限

      而若雙方約定「得」終止租約的話,可以約定要終止的一方在多久之前就要通知,如果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前逕行終止租約的話,才需要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所以如果另一方在期限前通知要終止租約,是不需要付違約金的。

      但這樣的規定會讓房東面臨租金收益不確定、增加待租期間以及沒辦法收違約金作為補償等風險,而根本不想跟房客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

      劉琦富談到,目前法律規定的很清楚,但很多租屋客簽約時都不太注意條文,或為了搶房子來不及看清楚契約就簽約了,當爭議發生時,往往鬥不過經驗老到的房東族。

拆解惡房東招數

      他指出,租屋族相對房東族來說,還是屬於弱勢者,就像外界所批評的惡房東範例張淑晶案來說,就用了不少技法,如「魚目混珠、租A看B」,她先在網站上面用漂亮的照片、嶄新的裝潢、優惠的價格等等吸引房客來看屋。

 

      等到房客來看的時候,就說漂亮的房間租出去了,或者是有糾紛或者是整修中,就帶房客去看另一間價格比較高的、居住品質比較差或是等級比較低的房子,並跟房客保證等到房屋租約滿了、整修好了,一定會讓房客馬上搬進去。但是事後就會否認。

      另從法院的判決裡面可以看到,她有時會不讓房客有充分的時間閱讀契約,在沒有時間仔細看的情況下簽訂不平等的契約條款,比方說房客不能不接電話,否則沒收押、租金。

      她有時候會自稱律師,誆騙房客說契約內容沒問題,而她最常使用的伎倆就是「連帶保證人」欄位,要不就哄騙說那是緊急聯絡人,要不就是房客可以自己簽沒關係,然後簽約後,她一定會將契約收走,不給房客另一份或是影本,自此房客就掉入連環計的陷阱。

      劉琦富談到,針對像張淑晶此等欺騙租屋客的問題,租賃專法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事項》都有所規範(表二),民眾可以多加參考,以免再受騙上當。

      而租賃專法上路已經一年多,對整個租屋市場的改善效益為何?「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談到,租賃專法有三分之二的篇幅規定是針對經營「包租代管」的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另外的三分之一規定是針對現行已存的個人一般房東及一般房客。

      所謂的「包租」是業者向房東承租房子後再轉租給其他房客,簡單來說,就是房東只需負責收取租金即可;而「代管」是業者協助房東簽約,管理出租的房屋、處理修繕等,房東須支付業者管理費用。

      呂秉怡指出,由於小英總統八年二十萬戶社會住宅中,有八萬戶是屬於利用社會現有的空(餘)屋來因應,因此,內政部積極推動「租賃專法」的立法,以及各種租稅優惠,希望讓民間的小房東能釋出空屋,讓包租代管業者幫忙管理,加上要求租賃住宅管理人員須有專業證照、須遵守業務責任規範,須繳存營業保證金,讓業者專業化,以杜絕一些租屋市場亂象。

 

少了行政裁罰 如虎牙被拔除

      不過,因為當初立法太倉促,致整部租賃專法少了對一般房東/房客糾紛處理的「行政裁罰」,就好像老虎的虎牙被拔掉般,就少了嚇阻不良房東或惡房客的威力。

      呂秉怡談到,目前的租屋市場,大致可以區分為「包租代管」業者,及一般房東,其中,由於包租代管業者有「租賃專法」及消保法可資規範,也就是有違規事項發生時,若專業房東不出面解決,光是消保官會同稅務、消防、建管單位進行聯合稽查,尤其查稅,就足以讓這類專業房東受不了,而乖乖出來面對糾紛的處理。

      問題是,租屋市場的很多亂象,都是存在社會各角落的小房東及小房客的糾紛,這些小房東並沒有浮出檯面,加上租賃專法也沒定罰則,因此,一旦糾紛發生,如小房東任意沒收小房客的押租金或收違約金,或是不出修繕費用等等,小房客也只能打官司來主張權益。

      問題是,一庭官司下來,光是律師出庭費用就要六萬元,這還不論諮詢的談話費,其金額遠遠超過押租金、違約金的金額,如此一來,小房客要打官司討公道,根本不划算,最後只有「繳學費買教訓」。

      呂秉怡談到,「租賃專法」的修法,還有漫長的路要走,而想避免一些租屋糾紛,真的要請租屋者,仔細審閱租約,避開租屋陷阱,若有疑問,也可找「崔媽媽基金會」幫忙審閱租約合不合理,而基本上,若出租房東不願使用政府制定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或是要在上面多增添一些約定,那就要小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