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欠稅被凍結財產 第三人擔保可解禁

台北國稅局今(3)日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因滯欠稅款,而導致其財產遭到禁止處分,不只可以拿本人名下財產作擔保,也可提供第三人名下財產作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官員舉例,一位王先生日前因為因逾期未繳納106年度應納的綜合所得稅,國稅局依法將王先生名下僅有的一筆不動產禁止處分,但是王先生臨時有資金需求,急需出售這筆不動產,實際向國稅局詢問後,決定另外提供一位親友的定期存單作擔保,國稅局因而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王先生的不動產禁止處分登記;王先生也因此順利出售該筆不動產,隨後繳清稅款並取回擔保品。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欠稅人的不動產遭禁止處分後,可以提供與欠稅額度相當的財產作擔保,只要檢附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填寫的擔保具結書、擔保同意書、擔保品清單及證明文件後,也能透過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官員表示,最常協助個人提出擔保品的第三人,多半是當事人的親朋好友;另外由於公司組織也是獨立法人,當公司欠稅且財產不足擔保,也常常由公司負責人出面,提供財產作為擔保。

以不動產為例,官員指出,協助提供擔保不動產的第三人,不僅要填寫擔保具結書、同意書等,還要取得戶政機關出具的印鑑證明、房地產所有權狀等,帶著身分證件與欠稅人一同辦理登記,以免財產在不知情之下被用於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