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隱瞞「凶宅」賣屋 挨告詐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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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雄一名洪姓女子8年前花720萬元低於市價買下一棟「凶宅」,

2年後卻涉嫌隱瞞該屋曾發生「非自然身故」的重大交易訊息,透過房仲以2千多萬元賣給洪姓買家,

洪男之後要再賣屋才知到買到凶宅,怒告洪女涉嫌詐欺,高雄地檢署近日偵結,將洪女依詐欺取財罪嫌起訴。

  • 洪姓女子低價買了凶宅轉賣,卻隱匿該屋是凶宅,買家事後發現怒告詐欺,洪女因此被檢方起訴。(記者黃建華攝)

    洪姓女子低價買了凶宅轉賣,卻隱匿該屋是凶宅,買家事後發現怒告詐欺,洪女因此被檢方起訴。(記者黃建華攝)

檢方起訴指出,洪姓女子於2011年,以720萬元、遠低於市價行情,向陳姓屋主買下位於新興區的一棟房屋。

洪女明知該屋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俗稱「凶宅」)」,卻涉嫌隱匿該屋曾發生「非自然身故」的重大交易訊息事項,

於2013年委託房屋仲介銷售該屋時,故意不告知該屋是凶宅,致洪姓買家陷於錯誤,於同年10月以2220萬元購買該屋及建地。

洪姓買家去年2月再委由房屋仲介公司欲賣屋時,房仲人員轉告該屋曾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是凶宅,洪男始知受騙,怒告洪女涉嫌詐欺。

檢方偵查時,洪女坦承未將該屋曾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告訴洪男,但否認詐欺。

不過,洪女的前一手屋主陳男則證稱,當初賣屋給洪女時曾告知是凶宅,並以低於市價行情把房屋賣給洪女。房仲也證實洪女當初買屋知道是凶宅。

檢方認為,凶宅,在法律上雖無定義,但通常只要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身故房屋,一般人即認定為凶宅,

此一因素雖然並未對房屋造成物理性傷害,但對一般社會大眾心理,仍會造成嫌惡感,因此,發生非自然身故的房屋買賣,

通常會影響購買意願及購買價格。

檢方認為,洪女明知該屋為凶宅,賣屋契約內又刻意隱匿該屋未發生非自然身故,涉有刑法詐欺取財罪嫌,檢方因此將她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