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増20年落日條款 「工廠管理輔導法」三讀通過

https://www.economic-news.tw/2019/06/Factory-management-law.html?m=1

 

立法院昨(27)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輔導機制,

並增訂特定工廠登記20年落日條款,盼達到「拚經濟、顧環保、守農地」目標。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經濟部表示,由於臨時登記工廠有效期限將在109年6月2日屆滿,有7400多家臨時工廠登記業者擔心工廠無法繼續經營,

但有鑒於臨時工廠登記展延免罰期限,只能治標不治本,應尋求徹底解決之道。

經濟部推估,全國農地約有1.4萬公頃上有未登記工廠,未登記工廠約有3.8萬家,若不予以納管,將無法保護環境。

因此才提出這次修法,希望在經濟發展、居民就業、環境安全三者間取得平衡。

經濟部指出,這次「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共涉及14條文,除了新增第4章之1「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之管理及輔導」專章,

還增訂1條罰則及修正施行日期規定,修正重點包含「不准新增」、「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增訂20年落日條款」、「輔導用地合法」、

「特定工廠適當限制」及「檢舉未登記工廠」等。

新版工輔法上路後,於105年5月20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將停水、停電及拆除。

而在105年5月19日前屬低污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需在2年內申請納管,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並於期限內完成工廠改善;

至於中高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則會限期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

另外,各地方政府也需在新法施行後的6個月內,擬訂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畫,規劃未登記工廠管理執行方式,

經濟部也要訂定執行方案協助推動。完成改善消防、環保的工廠,可以申請登記為特定工廠;如果是曾經取得臨時登記的工廠,

也可以在2年內申請換發特定工廠登記。為了督促特定工廠登記者,儘早完成用地合法,新法也明定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間為20年。

新版工輔法也訂定地方政府輔導特定工廠用地合法方式,對於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

非都市土地的零星特定工廠,業者可提出用地合法計畫,申請核發工廠使用地證明書,繳交回饋金辦理使用地變更;至於都市計畫內的零星特定工廠,

則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針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新版工輔法也限制其事業主體及登記事項變更,違反者處罰10- 50萬元,並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另為落實全面納管,增訂吹哨者條款及獎勵制度,以利全民監督。

經濟部表示,這次工輔法修法在「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原則下,採取低污染納管、中高污染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新增工廠停止供水、供電及拆除之分級方式,

以健全未登記工廠的管理;希望在落實環境保護及維持產業發展下,能達成拚經濟、顧環保、守農地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