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鄰居墜落你家露台 「借道不一定成凶宅」

公共空間或露台發生非自然死亡,住戶到底該不該借道呢?近期台北市南京西路、重慶北路口的建成圓環旁一處社區大樓,一名男子從大樓18樓墜落,當場跌落6樓的露台喪命,最後因大樓住戶不讓遺體從大樓內運送移置,使得警方得委請吊車將死者遺體吊掛下樓,也讓這類「借道」話題備受討論。

許多民眾不喜歡借道,主要是怕被貼上凶宅標籤,進而影響房價。目前國內定義所謂的「凶宅」,都是依據民國九十七年間內政部發函解釋。簡單來說,只要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發生自殺、陳屍等情況,都可歸類做為凶宅;但是陳屍地若是公共空間,就不算凶宅。

所以說,陳屍地要看持有產權來決定是否該戶成為凶宅。但是雖說如此,這類特殊案發情況,相對屬於心理層面的影響,即便是陳屍在公共空間等,許多人也都不願意方便借道讓死者經過,就怕加深凶宅印象,實務情感面,也是怕被觸霉頭或是被鄰里八卦,大多不願接受這樣的情況。

台中民眾洪先生說:「當然不願意,請吊車沒多少錢,從外面處理當然比較快!」另一名西屯陳小姐也說,平常鮮少接觸往生者,看了當然都可怕,還要從家裡經過更會毛毛的,但若是救人當然另當別論。

除了借道以外,凶宅認定也常見於買賣糾紛。近期北市另一起買賣屋糾紛投訴也有類似情況。一名首購族陳小姐購入中山區屋齡40年的老公寓並含有約定使用露台,仲介帶看時僅單純介紹屋況及環境,事後卻被買家查出,7~8年前曾有人墬落於公用露臺後身亡,認為當時仲介對重大屋況瑕疵未告知。雖然該仲介認為,這處露台非屬專有部分,屬公共空間且非事發地點,因此不屬於凶宅,但是仍被要求賣家賠償解約。

台灣房屋智庫資深分析師陳炳辰說明,這類跳樓自殺對凶宅的判定,法院判例見解也不一,解釋大多會出現模糊地帶,並視持有產權時間、發生時間點、事發狀況而定;但是房仲業者多會從寬認定,不論是帶看,或是簽約都會直接在物件說明書上註記該社區發生過凶宅事件,例如是從高樓層墜樓至低樓層陽台、意外身故、發生兇殺但在他處死亡等,都會在說明書上註記,避免後續糾紛。(王鈞生/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