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裝窮躲贈與稅 這3種情況改課受贈人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除了是贈與人外,受贈人也有可能會收到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款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贈稅法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有3種情況例外,1、當贈與人有行蹤不明;2、逾期未繳納且在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三種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重新發單開徵。

官員指出,近來查獲轄內甲君透過第3人將房屋移轉給子女,經國稅局補徵贈與稅,但甲君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因此依規定將尚未徵起的稅捐,改對受贈人發單補徵。

受贈人不服,主張甲君名下尚有存款1萬1000元,未先執行即改課受贈人,難謂適法云云。

經國稅局查明,甲君名下雖尚有郵局存款,但該存款來源是每個月的敬老津貼,屬社會福利津貼,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義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或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不可被強制執行。

官員說明,所謂「無財產可供執行」,並不以全無財產為限,例如贈與人雖有財產,但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或無拍賣實益;或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贈與稅款者,也可依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官員提醒,贈與稅改課受贈人後,並不因此而免除贈與人原應負繳納贈與稅的義務,僅是「暫不執行」,只要欠稅尚未全數徵起,贈與人仍負有納稅義務,一旦查得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稽徵機關仍會對贈與人財產繼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劉懿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