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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袋地通行權嗎?

 
 
 

【文/住展雜誌】陳姓男子經由法拍買下台中市「全國大別墅社區」內的一棟別墅,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成為該社區住戶,社區有一條對外通往公路的道路,別的住戶都可以通行,社區管委會與其他的住戶卻阻撓不讓陳通行,讓陳的房子成為「袋地」,陳氣的告上法院。請求確認他有通行權,管委會與其他的住戶並不得設置障礙物或為任何妨害他通行之行為。

管委會和其他住戶則反駁,這條通道的土地並非建商在該社區原始建物設置之公設道路,而是社區住戶為解決進出台中市崇德路問題,才另行集資購買,土地屬於出資的三十六位住戶所有,這是私設的道路,土地不是社區共有,陳不是土地共有人,無權從該私人土地進出。



通行困難成袋地

法院審理時,陳姓男子指出,法拍的這棟別墅原為一名王姓男子所有,王為社區住戶之一,且為社區對外通道那筆土地的三十六位共有人之一,王為避免房地遭他人經法拍購買,竟將土地應有部分三十六分之一以買賣為原因,移轉予其女兒,以增加法拍賣出的困難度,嗣因不甘別墅被他買走,竟聯合「全國大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阻止他進入社區,致使他雖為該別墅房地所有權人,且為社區住戶,卻無對外聯絡之通道,而無法使用房子。

台中高分院認為,民法規定「袋地」有通行權,如果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鄰地以至公路。這裡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連絡」並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時,亦應許其通行周圍鄰地到公路。

陳因其他住戶拒絕他通行社區那條對外出路,致使他的房屋無法與對外公路連絡,他的房子即屬「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之袋地。

住戶只要符合民法規定的袋地通行權之要件,就享有經由周圍鄰地通至公路的通行權利。

住戶只要符合民法規定的袋地通行權之要件,就享有經由周圍鄰地通至公路的通行權利。



袋地有通行權利

法院指出,這條通路是社區住戶二十年來行走通行至崇德路之用路,陳要求通行,並未新闢道路或改變現狀,只是多一個人通行,既未增加通行面積,也未造成社區居民其他損害或不便,陳是社區之居民,依規約繳交管理費,用以維護社區環境整潔及相關保全等費用之支出,而一般訪客未繳納管理費,尚且得於登記後通行土地出入社區,反而陳竟受限制無法通行,並不公平,因此判決陳姓男子有通行權,管委會與其他的住戶並不得設置障礙物或為任何妨害他通行之行為。

如果你買到房子發生對外進出通行困難的情形,只要符合民法規定的袋地通行權之要件,就享有經由周圍鄰地通至公路的通行權利,倘若別人阻撓你通行,可以訴請法院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