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 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類謄本核發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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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102169函附件內政部研商二類謄本第二次會議資料.doc)

 

 

 

苗栗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函

 

會  址:苗栗縣頭份鎮忠孝里忠孝一路113號1F

 

電  話:037-597909  傳真:037-680619

 

信  箱:miaoli.m037@msa.hinet.net

 

網  址:www.miaolihouse.org.tw

 

 

 

受文者:全體會員公司

 

速別: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102苗縣房仲騰字第347號

 

附件:內政部研商「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類謄本核發規定」第2次會議資料

 

主旨: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類謄本核發之修改,請 查照。

 

說明:一、歷經5月7日、6月13日及8月6日三次的研商、修正會議,內政部針對第二類謄本修正內容已臻完成,修正摘要如下:

 

1. 確定將第二類謄本修改為僅揭示1.登記名義人姓名2.地址部分「路」以下將隱匿不揭示3.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後五碼隱匿。

 

2. 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第三條第六款「…全體所有權人數之『切結書』改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則刪除。」

 

3. 第六條「…前項身分證明文件,登記機關經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影印附案。」『影印附案』刪除。意謂將來臨櫃申請謄本資料時,需驗明申請人”身分並影印證件附案存檔3-5年”,經激烈言辭辯論攻防,終於刪除。

 

4. 各縣市公會、全國聯合會一致建議,此一重大變革不宜倉促實施,應廣為宣導。(內政部原規劃8月修法完成公告3個月,103年元月1日起實施新制)故建議延至103年5月1日起實施,唯需部長簽核。

 

二、詳細資料一併公布公會網站,請各會員公司廣為宣導及早因應。

 

附件:內政部研商「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類謄本核發規定」第2次會議資料

 

 

 

 

正本:全體會員公司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