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 從事法院拍賣不動產代標業務者,對於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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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會  址:100台北市北平東路20號7樓

     信  箱:andy.liou@taiwanhouse.org.tw

     承辦人:劉源隆

     電  話:02-23582535 

     傳  真:02-23582536

 

受文者:各會員公會暨各縣(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速    別:普通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7月29日

發文字號:房仲全聯榮字第102165號

附    件:

 

主  旨:有關從事法院拍賣不動產代標業務者,對於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乙節,敬請各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  明:

一、內政部於102年6月26日召開「研商法院拍賣不動產代標業者適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違規不動產廣告裁罰相關事宜會議」,會中決議,凡不動產經紀業有從事法院拍賣不動產代標業務者,應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對於廣告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並與事實相符,且應註明經紀業名稱。

二、綜上,敬請各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及遵守。

 

正   本:各會員公會暨各縣(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