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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屋免奢侈稅 應於出售次日起3個月內辦妥戶籍登記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因換屋需要而持有2戶自住房地者,其出售原房地,或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出售的房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須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亦即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於出售後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得免課徵特銷稅。
該局旗山稽徵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2013年4月1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204519110號令釋規定,持有2戶自住房地的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的原房地(或新房地),應於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
例如甲君單身,於2012年6月15日取得A房地並辦妥戶籍登記,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為換屋需要,甲君於2012年8月1日取得B房地,並於同年10月5日出售A房地,則甲君應於出售日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A房地遷移至B房地,始享免課徵特銷稅。

換屋免奢侈稅 應於出售次日起3個月內辦妥戶籍登記

換屋免徵奢侈稅,應於出售日次日起3個月內辦妥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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